《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第三次征求意見
七、配額義務的核算方式。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配額,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額。
(一)向超額完成年度配額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實現,雙方自主確定轉讓價格。
(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簡稱“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配額完成量。
八、配額監測核算和交易。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配額義務市場主體的配額賬戶設立,配額完成量核算及轉讓、配額完成統計及信息發布等工作。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對配額完成量轉讓進行業務指導。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配額完成量轉讓原則上由省級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配額完成量轉讓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下進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與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及各電力交易中心聯合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配額監測核算技術體系并實現信息共享。
九、做好配額相關信息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本經營區及各配額義務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信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報告。
十、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的配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報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未履行配額義務的電力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十一、國家按省級區域監測評價。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所屬省級電網公司配額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省屬地方電網企業以及未通過省級電網公司售電的企業的配額實施進行督導考核。由于自然原因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送出或受限,在配額考核時相應核減。
十二、超額完成配額不計入能耗考核。在確保完成全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條件下,對于實際完成配額超過本區域激勵性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超出激勵性配額指標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地區能耗“雙控”考核。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省級配額實施方案對其確定的應完成配額的電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強配額實施監管。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對各配額義務主體的配額完成情況進行監管,并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各電網企業經營區的配額總體完成情況專項監管報告。
2018年各地區配額完成情況不進行考核,隨本通知下達的2018年配額指標用于各地區自我核查,2020年配額指標用于指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進行配額考核,2019年度配額指標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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